北京。郭先生像往常一样,去银行转款还房贷,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说:“你的房贷已全部还清”。郭先生听后一阵窃喜,但窃喜过后却感觉不对劲,便让银行工作人员查看,是否有人转错账了?不料,银行工作人员称,房贷确实还清了,但是这套房子被人抵押贷 款了。
郭先生毕业于北京某高校,随后便留在北京某建筑公司上班,当时为了解决住宿问题,便在北京郊区按揭了一套房子。2012年,他按期到银行来还房贷,然而,银行工作人员一番操作后,告诉他说房贷已全部还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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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先生听后心里暗暗高兴,心想难道天上真的能掉馅饼,可当他冷静下来后,认为可能是别人转错账了,对方知道后肯定会找自己的麻烦。于是便让银行工作人员再查查,是否是有人转错账了?
然而,银行工作人员说:“你的房贷确定还清了,但是你的名下有这套房子的抵押贷 款,而且各种资料齐全。”
这一下让郭先生懵了,自己的房子被抵押贷 款了,为何自己会不知道?而且各种资料齐全,这资料又是咋来的呢?
于是,他拿出电话问妻子,妻子回答说不清楚。这就更让他感到奇怪了,妻子也不清楚,到底是谁签的字呢?
不料,银行工作人员查到,贷 款人签名的是他的妻子。郭先生听后便气冲冲地回了家,质问妻子为何把房子抵押贷 款不告诉他?
郭先生想到在90年代末买的房子,虽然还在还房贷,但现在北京的房价早已翻了好多倍,心里一直庆幸当初的决定是对的,本来就快还完了房贷,以后就没有什么经济负担了。没想到,却被妻子抵押贷 款了,而且自己竟然全然不知,心里不由得感觉有些不对劲。
妻子在郭先生的再三追问下,才承认确有此事,因担心他不同意,所以就先斩后奏。之前家里很多事情,妻子也是这样做的,但是她没想到,房子这事会让郭先生如此恼怒。
原来,妻子与郭先生开的一家公司,郭先生主要负责外面的事务,公司内部的事务都是由妻子在管理。
由于郭先生性格比较内向,妻子性格外向且大胆,这次妻子看到一个项目,需投资几百万,但公司也拿不出这么多钱,妻子经人介绍,认识了一家贷 款中介。
贷 款中介提出可以用房子抵押贷 款,于是,妻子根据中介公司的要求,将郭先生的身份 证等其他相关资料,交给了中介公司,并到银行贷 款人的名字下签了她的名字。中介公司很快就将这笔贷 款办了下来,至于过程,妻子不得而知,只是把手续费除掉后,拿到手上的贷 款为170万。
等到郭先生与妻子来到那家中介公司时,早已是人去楼空,不见了踪影。
郭先生想到房子是婚前买的,房产 证上也只有他的名字,自己也没有到现场,银行是如何办理这笔贷 款的呢?越想越气的他,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。
然而,在法庭上,银行称:当初来办理银行贷 款时,妻子与一名男子同行来办理的,也自称他为郭先生,而且两人举止亲密,看着也很像是一对夫妻,交来的资料也是齐全的。
随后,法庭驳回了郭先生的请求,判定贷 款办理符合相关要求。
郭先生此时心里瞬间变得冰凉,眼看贷 款还款期限要到了,还有150万元的贷 款拿什么来还,还不了房子就会被银行变成法拍房。为此,郭先生与妻子也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,两人就因此事,解除了婚姻关系。
此时的郭先生,因为这笔房贷,搞得妻离子散,而且房子也快保不住了。
其实,在妻子办理银行贷 款 时,郭先生可以将与妻子同行的男子告上法庭,因为他冒充郭先生办理的贷 款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,银行工作人员如果仔细核对了身份 证信息,也不会办理这笔贷 款。
因此,郭先生可以再次向法庭请求与妻子及同行的男子,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盗用他人身份 证 贷 款,构成侵犯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、盗用、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。
根据《居民身份 证法》的规定,冒用他人居民身份 证属于违法行为,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,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用别人的身份 证贷 款,属于贷 款 诈 骗,若情节严重,可构成金融诈 骗罪, 贷 款人将面临牢狱之灾。
冒名进行贷款的行为,在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情节的,构成贷款 诈 骗罪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 一百九十三条:【贷 款诈 骗罪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 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 款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因此妻子与同行男子的行为,属于违法了,郭先生可以对其追究民事责任,而且他们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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